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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升降机未履行责任的索赔文案

日期:2014-12-19    浏览率:2374

第15条 索    赔
15.1 若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货计划及时间向买方交付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卖方须按本合同第13.1条的规定向买方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15.2 若属卖方责任,本合同项下合同设备的性能考核不能全部达到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指标,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具体有关赔偿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双方另行协商。
15.3 若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调试及验收过程中或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求下列救济:
15.3.1  由卖方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设备或以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同时卖方应在重新起算的质量保证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做出机械保证。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对于急需的设备配件,卖方应自负费用将其空运到工作现场。
15.3.2  由卖方自付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维修要求后4小时之内给予答复,如需现场服务,卖方须在收到买方维修要求后24小时之内派遣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和维修,若卖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派遣其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5.3.3买方有权向卖方索偿由于其违约引起的其他损失。
15.4 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即时用快递函件形式邮寄。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未能做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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