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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高空作业车后的违约责任

日期:2014-12-19    浏览率:2815

13.1 若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7条约定如期交付货物或未能按照第9条及时提交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技术资料,卖方应按如下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13.2 卖方逾期交付合同设备的,从逾期两周后的次日起计算违约金,每逾期一周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零点五(0.5%)的逾期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如果卖方交货延迟且至【2013】年【7】月【30】日仍未交付全部合同设备,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其他一切损失。
13.3 卖方每逾期交付任一项技术资料一周的,则应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0.01%)的逾期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卖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义务。上述违约金的总金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1%)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导致其他的一切损失。
13.4 买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卖方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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