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平台的验收文案
日期:2014-12-19 浏览率:2418次
1.1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必须满足买方工程建设的需要,必须符合ISO质量标准及国际质量认证标准以及附件【2】规定的技术要求;在任何条件下,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不得低于中国国家质量标准。卖方应对下述主要部件采用的质量标准做出明确说明,并应按照附件【1】对主要部件的品牌、产地、配置、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性能进行详细描述。本合同规定的设备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设计联络签署的确认文件以及设备的检测数据均为设备的验收标准和依据。
1.2 全套设备到达工作现场之日起5天内须进行全面的开箱检验,开箱检验须在买卖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2天将检验日期通知卖方。
10.2.1 如开箱检验未发现合同设备数量、质量、型号规格、产地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买卖双方需签署详细记录以及确认文件。
10.2.2 如发现设备损坏、不足、丢失以及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的情形, 若属卖方责任,买卖双方需签署确认文件,卖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按本合同的约定无条件地更换/补足。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运费、关税和上述检验的费用以及替换或补供设备的检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0.2.3 若开箱检验时卖方的代表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场,买方有权单方开箱检验,卖方须无条件承认开箱结果并签名确认。
10.2.4 若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设备有短少、缺陷或其它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的情形,若属卖方责任,买方应提请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更换/补足/索赔的证据。
1.3 若在性能考核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买方均有权提请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4 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检查、检验、验收确认并不免除卖方就其所交付货物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如在合同实施期或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内在的质量问题的,卖方仍然须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1.5 买卖双方就货物质量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皆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的检测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卖方货物无质量问题且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检测机构确认卖方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